我国公民王某长期居住在新加坡。2018年11月,王某在日本旅游时身体突感不适,为防不测立下一份遗嘱。1个月后王某在上海去世。王某所立遗嘱涉及其在日本、新加坡各一处房产以及在我国、新加坡银行存款若干。王某继承人因前述遗产继承问题将纠纷提交我国法院。关于本案的

admin2021-11-04  42

问题 我国公民王某长期居住在新加坡。2018年11月,王某在日本旅游时身体突感不适,为防不测立下一份遗嘱。1个月后王某在上海去世。王某所立遗嘱涉及其在日本、新加坡各一处房产以及在我国、新加坡银行存款若干。王某继承人因前述遗产继承问题将纠纷提交我国法院。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选项 A、王某立遗嘱的方式符合新加坡法,即为有效
B、王某立遗嘱的方式符合日本法,即为有效
C、王某新加坡房产的继承,应适用新加坡法
D、王某日本房产的继承,应适用日本法

答案A,B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本题中,新加坡是遗嘱人王某立遗嘱时以及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日本是遗嘱行为地,因此,A、B选项均为正确选项。
    C、D选项为重点干扰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但是,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本题中两处房产的继承都应按遗嘱来处理,无论适用新加法还是日本法,都没有依据。因此,C、D选项均为错误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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