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卷一第96题)甲公司就乙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请求某省知识产权局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8-06-28  46

问题 (2008年卷一第96题)甲公司就乙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请求某省知识产权局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该知识产权局认定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可以责令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B、该知识产权局在认定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后,应当主动就侵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C、如果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甲公司专利无效的请求,且该请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则该知识产权局依乙公司的请求可以中止侵权案件的处理
D、乙公司在收到该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通知后,1 5日内未起诉,也未停止侵权行为,该知识产权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案A,C,D

解析 A.B.D.《专利法》第60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选项A、D正确,符合题意;选项B错误,不符合题意。
    C.《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2条规定:“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故选项C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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