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与乙国1992年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丙国。此时,丁国政府发现,原甲国中央政府、甲国南方省,分别从丁国政府借债3000万美元和2000万美元。同时,乙国元首以个人名义从丁国的商业银行借款100万美元,用于乙国1991年救灾。上述债务均未偿还。甲乙丙丁四国没有

admin2017-06-13  40

问题 甲国与乙国1992年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丙国。此时,丁国政府发现,原甲国中央政府、甲国南方省,分别从丁国政府借债3000万美元和2000万美元。同时,乙国元首以个人名义从丁国的商业银行借款100万美元,用于乙国1991年救灾。上述债务均未偿还。甲乙丙丁四国没有关于甲乙两国合并之后所涉债务事项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一/2008年第33题)

选项 A、随着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丙国的出现,上述债务均已自然消除
B、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C、甲国南方省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D、乙国元首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答案B

解析 首先,就国际法上的国家债务继承一般规则而言,在国家合并的情况下,国家的债务应转属继承国。在分离、分立或领土转让的情况下,债务继承首先应通过协议解决;若无协议,则应按照公平的比例转属继承国,并且特别考虑到与这些债务有关的转属继承国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本题中甲国和乙国、合并为丙国,因此,一般的,甲乙两国的国家债务应转属乙国承担,而不能自然消失。故A选项为错误选项。
    其次,本题涉及原甲国中央政府对丁国中央政府债务,甲国南方省对丁国政府债务和乙国元首以个人名义对丁国商业银行债务三项具体为偿还债务。根据国际法关于国家债务的继承的规则,丙国须继承的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他国、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财政义务。因此,乙国元首个人对丁国商业银行所负之债,不论目的用途何在,都不在国家继承之列。故D选项为错误选项。
    最后,同时,国家继承的债务中,虽然包括国家整体所负的债务或称国债,也包括以国家的名义承担而事实上仅用于国内某个地方的债务或称地方化债务,但国家的地方当局自己承担的对他国所负之债,不在国家继承的范围。因此,本题中的甲国南方省对丁国政府的债务不在国债之列,不属丙国继承债务的范围。故C选项错误,只有B选项为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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