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2题,单选)

admin2017-11-24  25

问题 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2题,单选)

选项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独立于行为和罪过的客观要素,基于“同时”原则,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必须同时具备责任能力。   
A项:甲在放置炸弹的时候,由于不满14周岁而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甲在已满14周岁的时候,就可以为爆炸罪承担责任了,甲由于自己的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而产生了拆除炸弹消除危险的义务,甲同时有能力这么做而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的爆炸罪。   
B项:乙在实施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时,同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成立故意伤害罪。但是乙在实施抢劫财物的行为时,已经丧失了刑事责任能力,其抢劫的行为由于具备责任阻却事由而无罪。   
C项:对丙而言,投毒杀人计划中自己的全部行为就是“投毒”,在其投毒行为完成以后,事情就已经脱离其控制,按照行为引发的自然进程发展下去。在行为时丙是同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丙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结果承担责任。对于行为和结果出现的时间有间隔的隔时犯,责任能力只和行为的时间有关,而和结果出现的时间无关。因此,即使在结果出现的时候丙已经失去刑事责任能力,但不影响其投毒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注意:此题目是在反驳着手“是侵害法益紧迫危险性的动作”这个所谓结果无价值的定义,很显然,如果采纳该种定义,只有丁喝酒时丙才着手,而那一刻,丙已经没有了责任能力,如果不借助“原因上的自由行为”这样本身难以自圆的学说,会得出丙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荒谬结论。   
D项:戊有杀人的计划,并且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即使在杀人时属于醉酒状态.但仍然执行了自己的有目的的行为,意味着是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这二者的存在就证明了戊在行为时有责任能力,应该为杀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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