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白酒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粮食白酒取得收入为380万元(不含增值税); (2)向本单位的白酒代理商收取白酒品牌使用费收入58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3)随同粮食白酒销售,收取包装物押金5万

admin2013-01-10  56

问题 某生产白酒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粮食白酒取得收入为380万元(不含增值税);    (2)向本单位的白酒代理商收取白酒品牌使用费收入58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3)随同粮食白酒销售,收取包装物押金5万元,收取包装物租金12万元;    (4)没收逾期未归还白酒包装物押金15.2万元;    (5)购进包装材料价款不含税12万,取得税控专用发票;  (6)购进大米一批,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8万。该企业本期应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万元。

选项 A、52.43
B、54.03
C、54.45
D、72.42

答案D

解析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没收逾期白酒包装物的押金,因为开始时已经征税,故逾期时不再缴纳增值税;包装物租金和白酒品牌使用费属于价外费用,一律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农产品按收购凭证的购进价按13%计算抵扣进项税。应纳增值税=[380+58÷(1+17%)+5÷(1+17%)+12÷(1+17%)]×17%-12×17%-8×13%=72.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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