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赴国外学习1年,在国内有一套两居室房屋闲置,2014年5月3日,陈建与邻居张增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在陈建出国期间,委托张增为陈建看管房屋。”为处理紧急事务,陈建于5月6日将钥匙及《房产证》交给张增。张增为谋私利,谎称该房屋为其本人所有,于2014

admin2020-04-06  48

问题   陈建赴国外学习1年,在国内有一套两居室房屋闲置,2014年5月3日,陈建与邻居张增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在陈建出国期间,委托张增为陈建看管房屋。”为处理紧急事务,陈建于5月6日将钥匙及《房产证》交给张增。张增为谋私利,谎称该房屋为其本人所有,于2014年5月15日将房屋出租给其同事林海。《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2000元,租期2年,不得转租他人。”5月20日,张增将房屋钥匙交给林海。同日,林海人住。5月30日,林海在未告知张增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一间居室租给朋友王琳。林海与王琳双方口头约定:“租赁期限1年,每月王琳向林海交纳1000元租金”。2015年5月1日陈建回国,发现其房屋已被出租。陈建多次向张增、林海、王琳要求返还房屋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下列关于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及行为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张增、林海、王琳对陈建构成共同侵权
B、陈建与张增签订的《委托协议》属于物权关系
C、林海因承租而占有该房屋,构成直接占有
D、张增将房屋出租给林海构成违约和侵权的竞合
E、陈建将房屋交给张增构成表见代理

答案C,D

解析 (1)选项A:在陈建主张返还房屋时,张增、林海、王琳三人拒不返还,构成侵权;但根据案情,三人之间不能表明有共同侵权的故意或者过失,因此不可直接认定构成共同侵权。(2)选项B:陈建与张增签订的《委托协议》属于债权关系。(3)选项E:陈建与张增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而非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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