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分析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指导思想。(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admin2016-10-26  34

问题 简要分析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指导思想。(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选项

答案(1)既要强调公司与股东自治,也要维护交易安全 新《公司法》与现有《公司法》相比,进一步突出了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加大民事法律规范、任意性法律规范和保护性规范的比重,慎重拟订禁止性规范。当然,为维护交易安全,《公司法》需要纳入一些必要的行政法律规范、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管理性规范。 (2)既要大胆移植国际立法经验,又要着力解决国际立法经验的本土化 公司和公司制度是舶来品。为了最大限度地吸引外资、留住内资,我国《公司法》修改应当尽可能多地参照国际惯例当然,对发达国家公司法经验的吸收借鉴应当从我国国情出发,本着洋为中用、择善而从、实用优先的原则,实现国际经验的本土化。 (3)新《公司法》应当涵盖公司设立与运营中发生的主要法律关系 新《公司法》既要解决好企业进入市场的问题,简化公司设立程序;也要解决好企业退出市场的问题,填补公司解散程序中的立法空缺.如清算人缺位的问题;更要解决好公司治理和投融资中的难点问题。 (4)既要强调公司的营利性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也要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法实际上就是股东权保护法。股东权的保护程度如何。不仅直接关系到股东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公司制度本身的存废乃至全社会的利益,股东权保护所具有的经济意义与社会意义不言自明。 (5)《公司法》的稳定性与开放性要互相兼顾 为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理法律预期,《公司法》理应具有相对稳定性,避免由于逐步推出改革而干扰投资者对法律环境的长远预测。当然,实在不具备一步到位条件的立法改革,也应逐步推进,避免立法偏激冒进,缺乏可操作性。 (6)在压缩行政权作用空间的同时,鼓励司法权适当介入 在大幅度减少国家行政权对公司生活的不必要干预的同时,要积极鼓励司法权对公司与其利害关系人之间利益冲突的协调和解决。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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