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admin2020-12-30  31

问题 《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试回答:
(1)        本条规定的“抢夺”“公私财物”的含义应如何界定?
    (2)本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如何理解?
    (3)本条中“携带凶器抢夺”的含义是什么?
    (4)除了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需满足哪些条件?

选项

答案(1)本条规定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抢夺罪的对象。抢夺特定财物,如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应按刑法的相关规定论处,不构成本罪。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指当着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的面或者在上述被害人可以立即发现的情况下,乘其不备,公然夺取财物,行为人在夺取财物时并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审判实践中,抢夺行为一般是乘人不备,突然把财物夺走,但也有在被害人有所察觉但防卫能力丧失的情况下(如患病、醉酒等)把财物夺走。 (2)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①导致他人重伤的;②导致他人自杀的;③具有下述第3项至第10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数额巨大”50%的。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①导致他人死亡的;②具有下述第3项至第10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50%的。 (注: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①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②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③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④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⑤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⑥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⑦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⑧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⑩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3)“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构成抢劫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的凶器有意加以显示或使凶器能为被害人觉察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犯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抢夺的犯罪行为,如果抢夺的数额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依照抢劫罪论处;②行为人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③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同时应当注意,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①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②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③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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