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中国甲市公民李虹(女)与美国留学生琼斯(男)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2014年2月,李虹提起离婚诉讼,甲市B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84题)

admin2018-05-10  43

问题 2012年1月,中国甲市公民李虹(女)与美国留学生琼斯(男)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2014年2月,李虹提起离婚诉讼,甲市B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84题)

选项 A、本案的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
B、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对李虹与琼斯可采取同样的方式
C、不服一审判决,李虹的上诉期为15天,琼斯的上诉期为30天
D、美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可以个人名义作为琼斯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答案B,D

解析 本案是涉外诉讼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一审普通程序6个月审限的限制。换言之,涉外案件一审的审理期限不一定是6个月。也即本案一审的审理期限不一定是6个月,故选项A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的规定,涉外案件送达的特别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本案中,李虹与美国留学生琼斯自2012年登记结婚后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因此,琼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有住所的。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对李虹与琼斯可采取同样的方式。故选项B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为30日。本题中,琼斯在中国领域内有住所,其上诉期限与李虹一样,都是15天,而非30天。所以,选项C错误。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因此,本案中,美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可以个人名义作为琼斯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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