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甲早就有杀害乙的意思,某日知道乙晚上在单位值班,就对来探望他的熟人丙说:“你不是一直对A公司有仇吗,对面的门市房是该公司昨天新装修的,花了10万元,把它烧了吧”。丙于是拿来汽油,砸坏了玻璃,倒人汽油并点燃。结果将门市房及其毗邻的房屋烧毁,乙也被烧死在

admin2019-05-21  26

问题 犯罪人甲早就有杀害乙的意思,某日知道乙晚上在单位值班,就对来探望他的熟人丙说:“你不是一直对A公司有仇吗,对面的门市房是该公司昨天新装修的,花了10万元,把它烧了吧”。丙于是拿来汽油,砸坏了玻璃,倒人汽油并点燃。结果将门市房及其毗邻的房屋烧毁,乙也被烧死在屋内。司法机关事后调查得知,丙不知道有人在该门市房内。
    阅读以上材料后,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知识和刑法规定分析:
结合共同犯罪的理论分析:对于乙的死亡,甲、丙是否均需要负责?如果应负责,罪名是什么?如果不应负责,理由何在?

选项

答案对于乙的死亡,丙不需要负责。甲主观上有杀乙的故意,客观上将丙作为工具加以使用,以达到其杀人的目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丙不知道门市房内有人,没有杀人的意思,缺乏犯罪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需要对乙的死亡负责。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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