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9月底,煤矿交付200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基于上述情况,热电厂的哪些主张有法律依据?( )

admin2013-06-09  42

问题 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9月底,煤矿交付200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基于上述情况,热电厂的哪些主张有法律依据?(    )

选项 A、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B、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解除合同

答案A,B,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本题中煤矿交付的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热电厂作为后履行一方有权根据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相应履行。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热电厂有权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为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当事人享有,本题中热电厂属于后履行义务一方,其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规定,煤矿的违约行为导致热电厂购煤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热电厂有权解除合同。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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