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三大票据法系的主要特点。

admin2022-07-20  38

问题 试述三大票据法系的主要特点。

选项

答案由于各国法律文化的特点及政治、经济条件的差异,票据立法传统上形成了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英国法系3大法系。  1.法国法系。法国1807年颁布的《法国商法典》系统地规定了汇票和本票规则。1865年,法国又制定了《支票法》。法国票据法深深地影响到意大利、比利时、希腊、土耳其等国的票据立法,它们共同构成了法国法系。其主要特点是:(1)对票据形式的要求相对宽松,并不因欠缺有关记载事项而使票据无效。(2)注重票据的汇兑功能和支付功能,认为票据仅为输送金钱的工具,史称“输金主义”。(3)强调票据关系的有因性,认为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不可分离,这种观点被称作“旧票据主义”。法国法系与德国法系曾在历史上长期对峙。1935年,法国参考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放弃了旧法中的“输金主义”和“旧票据主义”立场,修订了商法典中的“票据”一章和单行的支票法,施行至今,并由此与德国票据法系融合,共同形成了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  2.德国法系。德国统一后,于1871年颁布《票据法》(仅包括本票和汇票)。1908年,德国颁布了《支票法》。1933年6月,德国根据日内瓦公约,制了新的《票据法》和《支票法》,沿用至今。在票据立法上属德国法系的国家主要有奥地利、匈牙利、瑞士、瑞典、丹麦、日本等。德国法系的主要特点是:(1)采用严格的形式主义,设置许多票据行为条件,甚至规定“票据文句”为绝对应记载事项之一,票据欠缺此项记载则无效。(2)强调票据的无因性,将票据关系规定为不受票据原因影响的无因关系,理论上称之为“新票据主义”。(3)不仅注重票据的支付、汇兑功能,而且强调票据的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德国法系的票据法对于20世纪票据法国际统一化起到了重要作用,直接推动了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的形成。  3.英国法系。虽然总体上看,惯例和判例是英国的重要法律渊源,但在票据立法上却基本上采用成文法。1882年,英国在整理惯例和判例的基础上制定了《票据法》,该法规定了汇票和本票的基本规则,支票则作为汇票的特例。1957年,英国又制定了《支票法》,在本质上为对1882年《票据法》的补充,并不具独立的支票立法意义。英国的票据立法对美国、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原英属殖民地国家的票据立法产生了深刻影响。英国法系的票据立法长期以来自成体系,其主要特点是:(1)立法上采包括主义,即将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在一部法典中,适用相同的原则。(2)在票据形式上采自由主义,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规定较少,不因记载事项的欠缺而使票据无效,其票据行为规则灵活简便,承认空白票据、分期付款票据等。(3)强调票据的信用功能、融资功能,允许票据功能创新,确认票据的无因性和独立性,但是受对价理论的影响,强调票据取得的对价。  英美票据法系国家大多没有参加日内瓦票据法公约,所以,在目前的国际经济活动中,日内瓦票据法系与英国法系是最具代表性的两大票据法系。不过由于国际贸易的需要,世界各国的票据制度间的差异日趋消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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