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日,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1000台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到付款。10天后,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中的1000台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3月17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泥石流,致使100台微波炉报废。 问: 如

admin2015-06-29  32

问题 2014年3月2日,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1000台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到付款。10天后,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中的1000台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3月17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泥石流,致使100台微波炉报废。
问:
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未到。 《合同法》第161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甲公司与乙公司预定货到付款,在此之前,甲公司无付款义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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