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郊区公路路段有骑车人巨某、杜某、李某(其车后载着王某),正好有刘某驾驶中型普通货车从后方驶来。货车行驶中,车辆驾驶室司机座下方突然起火,后发动机也着火。刘某采取制动措施无效后,跳离汽车。汽车继续向前冲去,车前部将李某、王某、巨某、杜某四人连人带自行车撞

admin2013-06-09  39

问题 在某郊区公路路段有骑车人巨某、杜某、李某(其车后载着王某),正好有刘某驾驶中型普通货车从后方驶来。货车行驶中,车辆驾驶室司机座下方突然起火,后发动机也着火。刘某采取制动措施无效后,跳离汽车。汽车继续向前冲去,车前部将李某、王某、巨某、杜某四人连人带自行车撞倒,造成李某、王某当场死亡,巨某、杜某受伤,三辆自行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刘某弃车逃逸。后经责任认定,刘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刘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刘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D、刘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答案4

解析 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如下:  (1)在主观状态上,刘某主观上属过失,而非故意。从本案来看,行为人跳车地点并不是在闹市区,而是在行人相对较少的郊区公路上,其对危害结果从客观而言并非是必然的。况且在严重威胁自身生命的紧急情况下,要求行为人对其跳离汽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有清醒的认识实是强人所难。所以,刘某对危害结果在认识上存在过失而非故意。因此,选项A错误。(2)在法条适用上,该案应适用特别法条即《刑法》第133条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的一般理论,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刑事法律的错综规定,同时违反数个刑法性法律条文,但又只适用其中一条,而排除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从本案来看,行为人在主观状态上存在过失,在客观上危害了不特定的人的人身安全,从表面上看,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15条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属于法条竞合。那么,本案就存在一个法条选择适用的问题。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本案应适用第133条的规定,即行为人刘某应定交通肇事罪,而非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 构成刑法上紧急避险的要件之一,是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本案中,刘某的避险行为造成李某、王某当场死亡,巨某、杜某受伤,三辆自行车损坏,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选项D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6Mf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