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55题)

admin2019-11-02  13

问题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55题)

选项 A、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B、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A项,由于教唆、帮助、正犯都属于构成要件该当事实的惹起形态,所以彼此之间的错误在更轻的惹起形态内重合的,就在重合的限度内肯定犯罪的成立。出于教唆的意思却成了帮助的,成立帮助犯;出于帮助的意思却成了教唆的,仍成立帮助犯。甲出于教唆的意思却强化了早有犯意的乙,是主观教唆、客观帮助的情况,重合在帮助犯的范围内,认定为乙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故A项正确。
    B项,承继的共犯指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或者帮助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包括承继的正犯和承继的帮助犯。中国刑法界承认承继者成立先行为者的共犯。所以乙的敲诈行为完成,但是在既遂前,甲加入进来以帮助乙实现犯罪的意思帮其收钱的,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承继的帮助犯。故B项正确。
    C项,正常的职业行为帮助了犯罪是否成立共犯,判断的标准是对他人实施犯罪是否明知。明知对方犯罪仍然提供业务帮助的,是共犯,此时正当业务行为不能成为阻却违法的理由;不明知对方犯罪而进行正常服务的,不是共犯。甲明知乙买羊角锤是为了伤害丙,仍然卖锤给乙,成立乙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故C项错误。
    D项,身份犯,指成立犯罪要求主体具有一定的属性,从而对该犯罪的成立范围予以限定。普通人(无身份者)不能成立身份犯的正犯,既不能成立直接正犯,也不能成立间接正犯。国家工作人员乙坚决拒绝受贿,没有收受财物的行为,不成立受贿罪。乙的妻子甲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能单独成立受贿罪,也不能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甲如果收受钱财后利用丈夫的职务之便为请托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只是收钱,但没有其他行为的,不构成犯罪。故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6Jw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