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

admin2017-03-28  35

问题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请回答问题(2012—卷三—86—91,任)。   
关于小王将挖掘机卖给方某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小王尚未取得对挖掘机的占有,不得将其出卖给方某   
B、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   
C、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   
D、小王是王某遗嘱的执行人,出卖挖掘机不需要大王的同意   

答案B,C

解析 因为王某已经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取得了挖掘机的所有权,当其去世后,依据《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作为继承人大王和小王就取得了挖掘机的所有权;不管他们是否取得对挖掘机的占有,均有权将挖掘机出卖,故以未取得占有为由而否定处分权是错误的,A选项错误。    在遗产未分割之间,遗产由继承人共同共有,依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物的应该经过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否则为无权处分。故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B选项正确。   
    对于小王出卖挖掘机的无权处分行为,大王当然可以进行追认,C选项正确。   
    小王是遗嘱的执行人,其仅可按照遗嘱的规定将遗产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而无权自行决定将挖掘机出卖给第三人。这里的遗嘱执行与遗产的处分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故D选项是错误的。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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