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周岁的高中生甲继承其父价值15万元的劳力士手表一块。后未经其母同意将该表以13万元出卖给乙,因甲长得高大魁梧,举止言谈较老成,乙误信其已成年,遂将此表买下。二日后,乙又将此表以13.8万元转卖给不知情的丙。甲母获悉此事后,向乙交涉,认为甲、乙之间的买卖

admin2010-01-30  35

问题 17周岁的高中生甲继承其父价值15万元的劳力士手表一块。后未经其母同意将该表以13万元出卖给乙,因甲长得高大魁梧,举止言谈较老成,乙误信其已成年,遂将此表买下。二日后,乙又将此表以13.8万元转卖给不知情的丙。甲母获悉此事后,向乙交涉,认为甲、乙之间的买卖无效;又向丙主张乙无权转卖此表,要求丙将此表还给自己。
    试运用民法原理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析说明以下问题:
    (1)甲与乙的买卖是否有效?乙能否主张善意取得?为什么?
    (2)甲母能否请求丙返还此表?为什么?
    (3)甲与乙之间的关系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1)甲与乙的买卖应认定无效。甲是17周岁的高中生,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未征得同意且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其行为无效。本案中买卖的标的额较大,与甲的年龄、智力并不相适应,甲的法定的代理人又是明确表示反对的,所以,甲与乙的买卖行为无效。 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不法让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处于善意,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其所谓的善意,是指不知道处分人没有处分权,而非不知道处分人无行为能力。此案中乙误信甲有行为能力,不能主张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2)甲母不能要求丙返还手表。因为甲、乙之间的买卖无效,乙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其转卖手表给丙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而丙是通过买卖(法律行为)从无处分权人乙处取得手表,且丙在受让该手表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其并不知道乙对手表无处分权。所以,丙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丙已经善意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3)乙应返还给甲多卖出的0.8万元。甲与乙之间的买卖无效,依法应双方返还,甲应返还给乙13万元的价款;乙已经将手表转卖给丙,不能返还原物,但其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所得的13.8万元为不当得利,原应如数返还给甲,但乙可将自己的返还债务与甲的返还债务抵销,从而仅支付给甲0.8万元债务的差额。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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