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公司与乙公司属于竞争关系。乙公司获知某客户近期有一新项目,为干扰甲公司与该客户洽谈,乙公司联系丙公司。由丙公司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向甲公司发合作邀请书,以重要业务合作为由邀请甲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甲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
甲公司与乙公司属于竞争关系。乙公司获知某客户近期有一新项目,为干扰甲公司与该客户洽谈,乙公司联系丙公司。由丙公司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向甲公司发合作邀请书,以重要业务合作为由邀请甲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甲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
admin
2018-10-17
27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属于竞争关系。乙公司获知某客户近期有一新项目,为干扰甲公司与该客户洽谈,乙公司联系丙公司。由丙公司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向甲公司发合作邀请书,以重要业务合作为由邀请甲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甲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丙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就此,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
选项
A、丙公司发出邀请书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要约
B、甲公司与丙公司虽未缔结合同,但丙公司构成恶意磋商,甲公司可就遭受的损失要求丙公司赔偿
C、丙公司需就磋商事宜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丙公司也付出了工作成本,如被甲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
答案
A,C,D
解析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选项A错误,丙公司的邀请书不构成要约。《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选项C需要注意的是丙公司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故本题答案为AC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66P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下列选项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二第54题)
权责一致是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权责一致的要求?(2013年卷二第77题)
张某一天晚上在街上闲逛,经过一个僻静的路口时见一老人提一只包独自行走,张某冲上前去一把夺过老人的包就跑。因为张某夺包时用力过猛,老人带被顺带着拉倒在地,老人多处骨折,摔成重伤。对张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张某对王某心存怨恨,于是在王某的食物中投放毒药,王某食用后被毒死。这时李某到张某家玩,了解情况后,与张某一同将尸体掩埋。后来民警询问李某,李某称自己对王某死亡一事不知情。关于张某、李某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甲(男,17周岁)、乙(男,15周岁)合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外放风,乙进入房内窃取财物,不料乙进入屋内后被一老人发现,老人抓住乙不让其离开,乙即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老人杀死,并带窃取的5000元钱离开,后和甲平分。根据司法解释,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李某是我国公民,跟随其父母在某太平洋岛国A国生活。2008年9月,刚满15周岁的李某进入A国公民吉姆家窃取了价值人民币3000多元的财物。根据A国的法律,凡盗窃他人财物者,将被剁去一只手的拇指、食指和中指。(事实一)李某知道A国的法律规定后,心里害怕。就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乙购买了一块昂贵的劳力士表后,到处炫耀。甲对此十分嫉妒。于是骗乙说要请他吃饭,在吃饭的时候将乙灌醉。等乙回家走到一僻静的路段时,甲迅速将乙的手表捋下拿走。甲的行为触犯的罪名有:()
随机试题
患者,男性,25岁。腰骶部疼痛6个月,活动后好转。化验:HLA-B27阳性。对诊断最有价值的检查是()
良性与恶性肿瘤判定中,最具有诊断意义的是
下列诊断依据哪项对葡萄胎最有意义( )
背景A公司具有机电工程建设总承包资质,经营范围包括可代理业主进行全部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直至竣工验收投入正式生产或使用。某建设单位拟扩建一民营化学试剂厂,因购人国内尚未采用的新工艺而扩建规模较大的厂房和装置,以提高产能和产品质量,由于引进的仅是工艺
在()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毛泽东在评价新文化运动时说:“他们对于现状,对于历史,对于外国事物,没有历史唯物主义的批判精神,所谓坏的就是绝对的坏,好的就是绝对的好,一切都好。”这段话指出新文化运动的缺陷是()。
(2015.浙江)我们在把握鸟的本质属性的基础上,得出“所有的鸟都是有羽毛的”这一结论。这种思维过程是()
A、只有4万美元B、钱多得数不清C、一分钱也没有D、不到4万美元C
A、Ishouldn’tbelatejustnow.B、Iwasnotlate.C、Iwaslatefortheconcert.D、Iwasontime.C本题考查的是对虚拟语气的掌握。题目的意思是“音乐会我本不该迟
废气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