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是( )。

admin2014-02-08  47

问题 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是(    )。

选项 A、甲向A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合同订立后,因该家用车辆转用于高速货物运输,增加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甲将该事宜及时告知A公司
B、乙向B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后该车与其他车辆相撞,车灯受损,乙变造相应证明,夸大损失程度
C、丙向C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因为疏忽没有告知C公司工作人员其副驾驶座位的靠背已发生损坏
D、丁向D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但是其保险金额明显超过保险车辆的价值

答案1

解析 《保险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可见,即使被保险人尽了及时通知的义务,保险公司也可以解除合同。故A项应选。《保险法》第28条第3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可见,投保人虚报损失的,仅免除保险人对虚报部分的责任,对整个合同,其并无解除权。故B项不选。《保险法》第17条第4款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而C项中提到的“副驾驶座位的靠背已发生损坏”并不属于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事实,故保险公司无解除权,C项不选。保险金额超过保险车辆价值的,保险赔付以保险价值为最高限。该条件不构成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事由。故D项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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