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不作为犯。

admin2022-03-17  31

问题 不真正不作为犯。

选项

答案一般来说,作为(实行行为)的结果犯的场合,探讨的中心课题是因果关系的确定,只要能够查明作为(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基本肯定能成立犯罪。但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场合恰好相反,其中心课题是作为义务的来源、限定基准的确定。而且,随着义务判断的实质化,这种倾向更加明显。就不救助落水者的情形而言,一个公认的观念是,并非任何人的不救助行为都会成为处罚对象,否则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范围就会无限扩大。因此,只有行为人与落水者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具有救助义务时,其不救助行为才有可能成为处罚的对象。那么,何种情况下,可以说不救助者与落水者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呢?这就是作为义务的来源问题。 传统学说认为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二是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三是合同行为、自愿承担行为等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四是先行行为的要求。这种明文列举作为义务来源的方式,称为“形式义务论”。基于不作为与作为之间所存在的结构性差异,以不作为和作为必须等价为前提,将作为义务从规范具体化为客观事实进行研究,称为“实质的义务论”。 实质的义务论的内容多样,其中代表性的见解有以下几种:一是“支配行为说”。认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应当从其对应的作为犯的不作为义务具有等价性的原则出发,用更加实质的标准来确定。这个实质标准是行为人为防止结果的发生而自愿实施了具有支配力的行为。二是“排他支配说”。这是我国目前的通说,认为为保证不作为和作为的等价性,不作为人不仅掌握导致结果发生的因果流向,而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要具体、排他地支配引起法益侵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的发展方向。按照这种观点,遗弃婴儿和老人(神志不清、行动困难的老人)是构成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要具体分析,如将上述被害人遗弃在容易被人发现的地方(如车站、别人家门口等),便于及时得到救助的,仍然应该以遗弃罪论处;如果将上述被害人遗弃在野兽出没的深山僻野或者很少有人发现的冰天雪地,便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三是“先行行为说”。这是近来流行的一种有力观点,认为使刑法保护的具体法益面临紧迫危险,是先行行为作为实质义务来源的实质根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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