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户籍所在地为A县,2011年6月搬到B县,次年4月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三个儿子王甲、王乙、王丙追索赡养费。王甲一直居住在A县;王乙2005年起在C县定居;王丙2000年就将户籍迁到D县,一直行踪不定,没有固定的住所。王甲、王乙、王丙向A县人民法院

admin2014-11-25  19

问题 王某户籍所在地为A县,2011年6月搬到B县,次年4月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三个儿子王甲、王乙、王丙追索赡养费。王甲一直居住在A县;王乙2005年起在C县定居;王丙2000年就将户籍迁到D县,一直行踪不定,没有固定的住所。王甲、王乙、王丙向A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应该由王某户籍所在地A县人民法院管辖
B、可以由王乙的住所地C县人民法院管辖
C、王甲、王乙、王丙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A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D、王甲对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B,C

解析 《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因为原告起诉时在B县居住不到一年,不能构成“经常居住地”,所以仍可以由其户籍所在地A县人民法院管辖。但只是规定“可以”而非“应当”由其管辖,被告住所地也是有管辖权的,故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时提出,故C项正确。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但是不能向法院申请复议,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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