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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经商多年,实力雄厚,有甲、乙、丙、丁四个儿子。1996年,刘某授权其助手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大儿子甲所有;1998年,甲意外身亡,刘某悲痛之余,在其律师张某及邻居在场的情况下以录音形式立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二儿子乙所有;2001年,乙的合伙人赵
刘某经商多年,实力雄厚,有甲、乙、丙、丁四个儿子。1996年,刘某授权其助手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大儿子甲所有;1998年,甲意外身亡,刘某悲痛之余,在其律师张某及邻居在场的情况下以录音形式立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二儿子乙所有;2001年,乙的合伙人赵
admin
2009-05-14
38
问题
刘某经商多年,实力雄厚,有甲、乙、丙、丁四个儿子。1996年,刘某授权其助手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大儿子甲所有;1998年,甲意外身亡,刘某悲痛之余,在其律师张某及邻居在场的情况下以录音形式立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二儿子乙所有;2001年,乙的合伙人赵某看望刘某时称,乙经常将企业的货款提走挥霍,刘某气愤不已,在赵某和助手见证的情况下,重新以录音的方式订立遗嘱,将财产留给三儿子丙所有;2005年刘某病危,半夜护士小姐A巡房时,甲对A称将财产留给四儿子丁所有,然后身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刘某1996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甲所有
B、刘某1998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乙所有
C、刘某2001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丙所有
D、刘某2005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丁所有
答案
2
解析
《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在本题中,从“1996年,刘某授权其助手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大儿子甲所有”可以看出,刘某所订立的自书遗嘱非由其本人书写,因不符合自书遗嘱的生效要件而无效,所以,其大儿子甲并不能因此遗嘱而取得刘某的财产。选项A“刘某1996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甲所有”是错误的,不应当选。《继承法》第l?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第18条对见证人进行了限制,即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对见证人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制: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因此,在本题中,“1998年,甲意外身亡,刘某悲痛之余,在其律师张某及邻居在场的情况下以录音形式立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二儿子乙所有”,其见证人律师张某和邻居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录音形式合法有效,是有效遗嘱。“2001年,乙的合伙人赵某看望刘某时称,乙经常将企业的货款提走挥霍,刘某气愤不已,在赵某和助手见证的情况下,重新以录音的方式订立遗嘱,将财产留给三儿子丙所有”,其录音遗嘱的见证人之一是继承人乙的合伙人赵某,违反了上文中所提到的法律规定,遗嘱无效。所以,选项C“刘某2001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丙所有”是错误的。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5款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本题中,“2005年刘某病危,半夜护士小姐A巡房时,甲对A称将财产留给四儿子丁所有”,其口头遗嘱只有护士小姐A一人在场,因此,也是无效的。所以,选项D“刘某2005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丁所有”也不应当选。《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由于刘某1996年、2001年、2005年的遗嘱均无效,所以应以1998年的遗嘱为最后生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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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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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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