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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
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
admin
2014-02-25
32
问题
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问题]
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选项
答案
1.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讯问错误,违反了分别进行讯问的原则。 2.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事实向甲、乙发问错误。 3.戊作为证人旁听案件的审理错误。 4.戊作为控方证人,控辩双方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 5.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不能当庭径行决定。 6.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作出。 7.审理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包括甲、乙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
解析
1.依《高检规则》第438条第3款规定,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9条规定: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故本案中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违反了分别进行讯问的原则。
2.《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8条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故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只能就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而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3.《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6条规定: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故物业管理人员戊作为证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4.《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2条规定: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故戊作为控方证人,控辩双方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公诉人进行发问,然后才由辩护人进行发问。
5.《高检规则》第458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该规则第461条规定: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故公诉人发现被告人有漏罪不能撤回起诉,也不能当庭径行决定。
6.《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2条规定: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故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作出。
7.《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1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故本案中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不应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审查,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包括甲、乙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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