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4年10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依照《公司法》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公司董事的有( )。

admin2016-12-22  19

问题 甲公司于2014年10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依照《公司法》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公司董事的有(    )。

选项 A、王某,一位8周岁的小神童,已大学毕业
B、李某,担任某公司的经理,该公司于2013年被宣告破产,李某负有个人责任
C、刘某,2010年向他人借款50万元,为期3年,至今未清偿
D、赵某,曾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因违法于2001年5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
E、张某,因贪污100万元被判决刑罚,于2003年执行期满

答案D,E

解析 (1)选项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董事,即使王某是小神童,不满10周岁也应界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选项B: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担任董事,李某是经理,且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2013年宣告破产至2014年10月未逾3年;
(3)选项C: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董事;
(4)选项D: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担任董事;
(5)选项E: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得担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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