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男)与方某(女)于1998年1月结婚,婚后一直居住于双方户籍所在地甲市A区。郭某自2002年6月前往乙市B区长期经营房地产业务,经过一番拼搏,郭某积累了房产、汽车、存款等巨额财产。由于郭某与方某两地分居,郭某渐渐疏远了妻子,很少回A区与妻子重聚,后郭

admin2015-09-11  31

问题 郭某(男)与方某(女)于1998年1月结婚,婚后一直居住于双方户籍所在地甲市A区。郭某自2002年6月前往乙市B区长期经营房地产业务,经过一番拼搏,郭某积累了房产、汽车、存款等巨额财产。由于郭某与方某两地分居,郭某渐渐疏远了妻子,很少回A区与妻子重聚,后郭某与第三者牛某相好。2013年3月方某发现牛某的存在,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请就这一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第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离婚判决,并对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法院在判决书中没有处理原告方某要求分割郭某在B地购置的几套房产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上诉期间届满前,方某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支持其分割郭某B地房产的诉讼请求,同时方某提出一项新的诉讼请求:郭某应赔偿其因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而引起的损害。对于方某的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

选项 A、对一审判决遗漏的房产,二审法院直接改判归方某所有
B、对一审判决遗漏的房产,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C、对方某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二审法院不予审理
D、对方某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方某另行起诉

答案B,D

解析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据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遗漏的诉讼请求可以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故A项错误,B项正确。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情形下,方某可以主张婚姻关系中的损害赔偿。她在一审中没有提出此项请求,属于在二审中新增加的独立的请求。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据此,二审程序中,对方某新增加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法院可以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故,D项正确,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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