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出卖人没有适当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

admin2013-05-03  22

问题 在以下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出卖人没有适当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

选项 A、标的物未交付,但依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B、标的物已交付,但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证书尚未交付
C、标的物已交付,但合同约定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尚未交付
D、标的物已交付,但合同约定在买受人付清价款前,出卖人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

答案A,D

解析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适当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不仅包括实际交付标的物,而且包括交付标的物的有关单证,但在实物交付和单证交付的关系中,因各种交付形式而不同。有的仅存在实物交付,有的仅存在单证交付,有的既存在实物交付,又存在单证交付。本题A选项主要涉及拟制交付问题。在拟制交付中,不存在实物交付的问题。如提单交付和仓单交付。只要交付提单或仓单,其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就属适当履行。故A选项正确。B选项涉及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房屋买卖和特殊动产的买卖,出卖人不仅存在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且存在交付所有权证书的义务,只有两项义务得到履行,才为适当履行。故本题B选项是错误的。本题C选项涉及标的物交付和有关单证交付的问题。依《合同法》第13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在此情况下,既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又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有关单证,才为适当履行,故C选项不为适当履行。D选项涉及所有权保留的买卖问题。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交付义务即已完成。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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