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乙、丙三国有企业与自然人张某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因为身份限制,遂用好友李某的名义登记为该公司的股东,张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股东的投资权益,张某每年给付李某一定的酬劳。后甲、乙、丙

admin2017-03-15  49

问题    某市甲、乙、丙三国有企业与自然人张某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因为身份限制,遂用好友李某的名义登记为该公司的股东,张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股东的投资权益,张某每年给付李某一定的酬劳。后甲、乙、丙和李某四方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甲、乙、丙和李某(实为张某)分别以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作价出资。其中李某(实为张某)以现金出资40万元。
  (2)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待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
  (3)甲、乙、丙三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如果公司成立后发现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甲、乙、丙三方可以不立即补足出资,留待以后年度分得利润后再补足。
  (4)公司成立后的税后利润,由四方平均分配。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则由甲优先认缴出资50%,乙优先认缴20%,丙和李某(实为张某)各认缴15%。公司成立后经营了一段时间,李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质押给银行以取得个人的住房贷款,张某对此并不知情,银行也核实了李某的股东身份无误并提供了贷款,该质权已经向相关机构办理了质押登记。张某得知后向银行出具了与李某签订的协议后要求银行立即解除质押,遭到银行的拒绝,张某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结合《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在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乙的行为实际就是抽逃出资的行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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