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法上损害的分类。(中国人民大学2007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admin2016-06-13  53

问题 论侵权法上损害的分类。(中国人民大学2007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选项

答案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一)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应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二)根据侵害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侵害财产权行为和侵害人身权行为。 侵害财产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知识产权等行为。侵害人身权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与荣誉权等。 (三)根据致害人的人数不同可分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单独侵权行为,是指损害行为是由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损害行为是由2人或数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表现在:其一,主体的复数性,加害人为2人或2人以上。其二,行为的共同性,多个加害人的行为彼此关联共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其三,结果的单一性,数个加害行为共同产生一个损害后果。 (四)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不同可分为作为的侵权行为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对他人的不作为义务,以一定的行为致人损害的行为。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对他人负有的作为义务,以一定的不作为致人损害的行为。如建筑施工中未安放警示标志,致使他人损害的等。 (五)依侵权行为是否包括过错为标准,可分为过错侵权行为和无过错侵权行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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