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于1998年结婚,2002年甲用自己的房屋公积金购买了一套住房供两人居住,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甲。2007年4月,甲起诉要求与乙离婚。在离婚案件审理期间,甲于2007年5月与丙签订了房屋出售合同,将所购房屋出售给了丙。丙在查验了甲的房屋产权证

admin2022-03-15  48

问题 甲与乙于1998年结婚,2002年甲用自己的房屋公积金购买了一套住房供两人居住,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甲。2007年4月,甲起诉要求与乙离婚。在离婚案件审理期间,甲于2007年5月与丙签订了房屋出售合同,将所购房屋出售给了丙。丙在查验了甲的房屋产权证书后,支付了全部房款15万元,双方于2007年6月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07年8月,丙在持钥匙来清理该房屋时,才发现乙还住在该房中。乙在得知甲和丙的合同后主张合同无效,并与甲、丙产生纠纷。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选项 A、房屋转让行为有效,因为该房屋为甲的个人财产,甲有权自行处理
B、房屋转让行为无效,因为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C、丙无权要求乙退出该房屋,但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的损失
D、乙无权继续居住在该房屋中,但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的损失

答案8

解析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根据该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3)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4)转让合同有效。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本法中所出售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在共有人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房屋的行为系无权处分。但是,由于符合上述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条件;受让人丙已经即时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只有D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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