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协助,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但是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2008—卷三—81,多)

admin2014-02-25  39

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协助,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但是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2008—卷三—81,多)

选项 A、委托事项同我国的主权、安全不相容的   
B、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的   
C、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   
D、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未附中文译本的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我国拒绝涉外司法协助的情形。对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6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另外,根据该法第278条的规定,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最后,根据该法第27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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