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甲县农民,在当地名声极坏,自1998年6月份离开甲县开始在全国流窜作案,直至2000年3月7日在丁县作案时,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经查实,此期间刘某分别在乙、丙两县也作案多起。此案应由下列哪个法院管辖?

admin2014-04-02  24

问题 刘某,甲县农民,在当地名声极坏,自1998年6月份离开甲县开始在全国流窜作案,直至2000年3月7日在丁县作案时,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经查实,此期间刘某分别在乙、丙两县也作案多起。此案应由下列哪个法院管辖?

选项 A、甲县人民法院
B、乙县人民法院
C、丙县人民法院
D、丁县人民法院

答案1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刘某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且在居住地名声极坏,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5bd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