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证券公司在组织筹划董事会的新一任选举工作,监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中有人不具备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的资格,以下人员中依法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有哪些?

admin2014-04-26  50

问题 华夏证券公司在组织筹划董事会的新一任选举工作,监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中有人不具备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的资格,以下人员中依法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有哪些?

选项 A、甲,某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职员,具有丰富的证券监督管理经验
B、乙,某高校法律教授,年逾70,现退休在家,有债务6000元到期未还
C、丙,曾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D、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因为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被撤销律师资格,3年之后攻读经济学硕士,现在已是研三学生

答案1,4

解析 根据《证券法》第187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任职。所以A选项中甲不具备相应的资格。另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是选项B中乙所欠的未清偿债务的数额还比较小,不符合该条的排除规定,所以选项B不是应选答案。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第4项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另根据《证券法》第131条第2款的规定,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选项D中丁虽然被撤销了律师从业资格,但是其历时已经超过了5年,所以具备了担任该公司董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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