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卷三—7,单)

admin2014-02-17  33

问题 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卷三—7,单)

选项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共有关系的类型认定以及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本题中四家公司出资建造一栋楼房,但未约定所有权的归属,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除非具有亲属关系,此等条件下约定不明确的,应该认定为按份共有,故B项正确,不选。  
    该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故A项正确,不选。   
    该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因此,无权单独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故C项错误,当选。   
    该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D项正确,不选。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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