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审查之后,应就下列情况如何处理?( )

admin2021-08-01  37

问题 对于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审查之后,应就下列情况如何处理?(   )

选项 A、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
B、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驳回起诉
C、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证据材料不齐,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D、因证据不足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的,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答案C,D

解析 《刑诉解释》第117条的相关规定,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对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照本解释第17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子受理;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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