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时,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哪些?( )

admin2022-03-16  33

问题 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时,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哪些?(    )

选项 A、拘传被告时必须要采用拘传票,拘传票应当由审理案件的审判长签发
B、对有关人员采取拘留的,须经法院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负责执行和看管
C、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口头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先撤销或变更拘留和罚款的决定
D、人民法院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的罚款和拘留可以合并适用,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连续适用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性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民诉解释》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第183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184条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第18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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