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

admin2013-06-09  41

问题 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甲对丙提起诉讼,法院在下列何种情形下不应当受理?(    )

选项 A、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
B、甲向A市的法院起诉
C、乙不愿意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对丙的到期债权
D、甲以乙的名义起诉

答案A,B,D

解析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诉讼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故D项不应当受理。《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该解释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甲应向丙所在地B市法院起诉,B项也不应当受理。A项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的,甲不享有债权人代位权,不能对丙提起诉讼。故A项不应当受理。代位权诉讼由甲直接对丙提起,乙不愿意诉讼或仲裁不影响法院受理。故C项错误。A、B、D三项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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