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A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B实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C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D国际投资公司(PA下简称“D公司”)与自然人田某协商,准备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证券公司,公司名称定为E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主要

admin2009-07-23  35

问题 2000年1月,A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B实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C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D国际投资公司(PA下简称“D公司”)与自然人田某协商,准备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证券公司,公司名称定为E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经纪类证券业务,拟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万元。在筹建过程中,各出资人共同协商推荐董事候选人,其中A公司推荐某大学经济学教授王某,年近70岁,业已退休,学识渊博,经验丰富;B公司推荐陈某,原系某律师事务所主任,2年前因出具带有虚假内容的法律意见书被取消律师资格;C公司推荐李某,系某证券公司的监事,已从业5年,有丰富的证券交易经验;D公司推荐张某,系某信托投资公司职员,3年前任某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人,因违法出卖客户证券被解除职务。田某作为小股东未推荐董事。E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设立的过程中,于2000年2月18日正式对外挂牌营业,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当地某报在该报头版对该公司的成立进行了详细报道。此事很快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知悉,经调查核实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及时作出了处理决定。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请回答:
(1)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和田某设立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应当具备哪些主要条件?
(2)E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的四个股东所推荐的人选中,哪些不具备担任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的资格,为什么?
(3)E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对外挂牌营业的行为合法吗?请说明理由。
(4)依照《证券法》的规定,本案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本案例分析如下: (1)设立正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②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③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④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E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的四个股东所推荐的人选中,只有A通讯有限公司推荐的王某具备担任证券公司董事资格,其余三位候选人均不具备该资格。原因如下:第一,《证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经理:①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本案中,B公司推荐的陈某两年前被撤销律师资格,D公司推荐的张某3年前被撤销某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人职务,且均因其违法行为所致,因此,陈某和张某不具备担任E证券经纪公司董事的资格。第二,《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业务人员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本案中C公司推荐的李某系某证券公司的监事,不具备担任E证券经纪公司董事的资格。 (3)E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对外挂牌营业的行为不合法。《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4)《证券法》规定,未经批准并领取业务许可证,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E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并领取业务许可证即对外挂牌营业,应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具体事实和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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