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

admin2022-03-12  11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的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
关于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
C、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D、就委托投资失败,该受托的投资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据此规定,甲、乙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的委托投资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经营范围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根据题意,甲、乙并未改变经营范围的意思,仅仅是利用企业财产进行投资的行为。甲、乙在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损失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投资机构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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