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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张丽向刘伟借款5万元并约定2010年5月15日还款,2010年3月5日二人结婚。则张丽与刘伟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因下列哪一情形消灭?( )
2009年10月张丽向刘伟借款5万元并约定2010年5月15日还款,2010年3月5日二人结婚。则张丽与刘伟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因下列哪一情形消灭?( )
admin
2011-11-07
34
问题
2009年10月张丽向刘伟借款5万元并约定2010年5月15日还款,2010年3月5日二人结婚。则张丽与刘伟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因下列哪一情形消灭?( )
选项
A、因混同而消灭
B、因混合而消灭
C、因结婚而消灭
D、因免除而消灭
答案
D
解析
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根据法律规定,结婚和混合并不是债消灭的原因,故排除选项B、C。《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本题中张丽与刘伟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不会因为结婚而同归于一人,即并不会出现债的混同而消灭,故选项A说法错误。《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本题中,张丽与刘伟结婚后,两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由债权人免除债务而消灭。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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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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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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