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于2000年2月在A市东区结婚,2002年7月乙向A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与甲离婚,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乙户籍、工作单位均在该市北区,甲的户籍、工作单位在南山县,甲、乙二人婚后住该市北区。 此案应由( )法院管辖。

admin2016-05-05  36

问题 甲与乙于2000年2月在A市东区结婚,2002年7月乙向A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与甲离婚,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乙户籍、工作单位均在该市北区,甲的户籍、工作单位在南山县,甲、乙二人婚后住该市北区。
此案应由(    )法院管辖。

选项 A、南区法院
B、北区法院
C、南山县法院
D、东区法院

答案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甲的住所地虽在南山县,但其经常居住地却在北区,因此,应由北区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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