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公司因遗失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汇票,于2013年9月2日向A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A区人民法院9月6日受理申请后,于9月8日向付款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于同一天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公告期满后第6天,乙公司向A区人民法院申报权利,A区人民法院因乙公司未在
甲公司因遗失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汇票,于2013年9月2日向A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A区人民法院9月6日受理申请后,于9月8日向付款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于同一天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公告期满后第6天,乙公司向A区人民法院申报权利,A区人民法院因乙公司未在
admin
2014-10-16
33
问题
甲公司因遗失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汇票,于2013年9月2日向A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A区人民法院9月6日受理申请后,于9月8日向付款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于同一天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公告期满后第6天,乙公司向A区人民法院申报权利,A区人民法院因乙公司未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而驳回了乙公司的申报。关于本案,下列表述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A区人民法院发出停止支付通知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B、A区人民法院发出公示催告公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C、乙公司的申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D、A区人民法院驳回乙公司申报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
A,B,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因此,选项A与B均是正确的。根据《民诉意见》第230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因此,选项C与D均是正确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5MO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于谦爱好马术运动,从伯乐马场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匹枣红色的荷兰混血马。双方约定合同成立后这匹马仍由伯乐马场代为饲养,于谦按月支付饲养费用。半年后该马生下小马驹1匹,1年后,伯乐马场由于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只好向法院申请破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下列哪些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某县政府与甲开发公司签定《某地区改造项目协议书》,对某地区旧城改造范围、拆迁补偿费及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宜加以约定。乙公司持有经某市政府批准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第15号地块,位于某地区改造范围。甲开发公司获得改造范围内新建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预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秦某租住江某房屋,后伪造江某的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吴某。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时未发现材料有假,便向吴某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江某发现房屋被卖时秦某已去向不明。江某以登记错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登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并约定乙以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作抵押。双方在镇政府内设机构镇土地管理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该所出具了《证明》。因乙不能归还到期贷款,甲经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乙用于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系伪造。甲遂对镇土地管理所出具的抵押证明提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甲借用了乙的煤气罐,甲因急用钱便将该煤气罐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民工丙,丙在使用过程中,煤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自己受伤。经查,煤气罐因质量问题导致煤气泄漏,遇明火发生爆炸。煤气罐已过保质期。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随机试题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所需具备的重要法律特征有()。
下列与癌症无关的疾病是()
某企业因资不抵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成立破产清算小组。在对该破产企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过程中,清算人发现某公司尚欠该破产企业一笔货款,但该公司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清算人就以破产企业为原告对该公司提起违约责任诉讼。根据以上情况,下列说法中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几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按照美国学者古德莱德的观点,课程可以分为五个层面,除理想的课程、正式的课程、领悟的课程之外,还有()。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会导致
Cellphoneusehasexplodedinmanycountries,easingcommunicationbetweenindividualsbutcausingsocialmalaiseaswell.Int
下列叙述中正确的是()。
Whendoesthepartystart?
NoteDearJessica,Ihaveapieceofgoodnewstotellyou.IboughtabooklastweekItiscalledHowtoStudy.Itiswritten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