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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庆元年间,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府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但在该案提交本路(路为宋代设置的地位高于州县的地方行政区域)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 问题: 对甲翻供行为,应该按照什么制度处理?
南宋庆元年间,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府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但在该案提交本路(路为宋代设置的地位高于州县的地方行政区域)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 问题: 对甲翻供行为,应该按照什么制度处理?
admin
2019-01-15
41
问题
南宋庆元年间,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府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但在该案提交本路(路为宋代设置的地位高于州县的地方行政区域)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
问题:
对甲翻供行为,应该按照什么制度处理?
选项
答案
对于甲的翻供行为,应该按照翻异别推制将案件移交其他司法机构或者改换司法官进行重审。具体而言,翻异别推制是为防止冤假错案而建立的复审制度,即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须重新审理,应将该案交由其他司法官或司法机构重新审理。改换法官审理称之为“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移”。但是,犯人翻异次数不得过三,若故意诬告、称冤,经查证属实,罪加一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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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综合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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