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分析67)运用法理学理论和知识分析下列材料,并回答问题: 2005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该《办法》第19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第30条规

admin2017-03-24  39

问题 (2006年分析67)运用法理学理论和知识分析下列材料,并回答问题:
    2005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该《办法》第19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第30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19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问题: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属于我国哪一类法律渊源?
    (2)运用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理论和知识,分析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3)从行为模式角度分析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的种类。
    (4)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所确定的法律责任属于哪一种类?

选项

答案(1)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行政规章中的部门规章。因此,商务部发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应属于部门规章(行政规章)。 (2)法律规则主要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假定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范围部分,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即作为或不作为的具体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评价的部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19条中规定的“酒类经营者”为假定;“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为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和“处两千元以下罚款”是法律规则中的“法律后果”。 (3)从“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这一行为模式角度而言,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属于“禁止性法律规则”;从“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这一行为模式角度而言,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属于“命令性法律规则”;因为禁止性法律规则和命令性法律规则可以合称为“义务性法律规则”,因此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总体上属于“义务性法律规则”。 (4)因违反行政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属于行政责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行政法规,因此,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所确定的法律责任属于行政责任。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x2m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