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盗窃某部队重要装备正在使用的交换机上的零件,卖后得款1000元,造成该交换机停止工作近12个小时,情节严重。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dmin2016-01-15  38

问题 宋某盗窃某部队重要装备正在使用的交换机上的零件,卖后得款1000元,造成该交换机停止工作近12个小时,情节严重。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选项 A、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
B、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
C、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两罪
D、只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一罪

答案B,C

解析 《刑法》第369条规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宋某盗窃部队正在使用的交换机上的零件,造成该交换机停止工作近12个小时,宋某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属于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本案中按破坏军事通信罪法定最高刑为10年,为重罪,因此,BC两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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