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账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3题)

admin2012-12-10  23

问题 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账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3题)

选项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A

解析 所谓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归于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的成立必须具有表面要件和特别要件。所谓表面要件,是指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仍然需要具备代理的表面要件。所谓特别要件,包括:(1)须行为人无权代理;(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3)须相对人为善意;(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具体到本题中,乙作为甲公司业务经理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虽然乙因故辞职,已经没有代理权。但是,因为其作为经理期间的签单招待客户的行为已经使丙餐厅有理由相信乙有代理权,所以,此时,即便乙已经没有代理权,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上述规定,该代理行为也应当被认定为是有效的,应当由甲公司来承受乙与丙餐厅签订的用餐合同的法律后果。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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