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卷一第57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下列哪些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admin2018-06-28  62

问题 (2014年卷一第57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下列哪些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选项 A、使用英文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B、从香港直接邮寄来的发明专利申请
C、改变申请类别的分案申请
D、请求书中未写明发明人信息的发明专利申请

答案A,B,C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9条规定:“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二)未使用中文的;(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A选项中用英文提交申请属于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不予受理。故选项A正确,符合题意。《专利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3款规定:“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专利审查指南2010》5-3-2.2“不受理的情形”中进一步规定,其中专利申请“直接从外国向专利局邮寄”和“分案申请改变申请类别”被明确规定为不予受理的情形。故选项B、C正确,符合题意。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1-1-4.1.2“发明人”中的规定.发明人的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改正请求书中所填写的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当事人的声明及相应的证明文件。由此可知,请求书中未写明发明人信息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而不是不受理该专利申请。故选项D错误,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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