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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案情:杨之元开设古玩店,因收购藏品等所需巨额周转资金,即以号称“镇店之宝”的一块雕有观音图像的翡翠(下称翡翠观音)作为抵押物,向胜洋小额贷款公司(简称胜洋公司)贷款200万元,但翡翠观音仍然置于杨之元店里。后,古玩店经营不佳,进人亏损状态,无
(2015年)案情:杨之元开设古玩店,因收购藏品等所需巨额周转资金,即以号称“镇店之宝”的一块雕有观音图像的翡翠(下称翡翠观音)作为抵押物,向胜洋小额贷款公司(简称胜洋公司)贷款200万元,但翡翠观音仍然置于杨之元店里。后,古玩店经营不佳,进人亏损状态,无
admin
2018-06-22
48
问题
(2015年)案情:杨之元开设古玩店,因收购藏品等所需巨额周转资金,即以号称“镇店之宝”的一块雕有观音图像的翡翠(下称翡翠观音)作为抵押物,向胜洋小额贷款公司(简称胜洋公司)贷款200万元,但翡翠观音仍然置于杨之元店里。后,古玩店经营不佳,进人亏损状态,无力如期偿还贷款。胜洋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杨之元。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抵押贷款合同有效,杨之元确实无力还贷,遂判决翡翠观音归胜洋公司所有,以抵偿200万元贷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杨之元未在期限内履行该判决。胜洋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商玉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该翡翠观音属于自己,杨之元无权抵押。并称:当初杨之元开设古玩店,需要有“镇店之宝”装点门面,经杨之元再三请求,商玉良才将自己的翡翠观音借其使用半年(杨之元为此还支付了6万元的借用费),并约定杨之元不得处分该翡翠观音,如造成损失,商玉良有权索赔。
法院经审查,认为商玉良提出的执行异议所提出的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遂裁定驳回商玉良的异议。
问题:
如商玉良认为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判决有错。可以采取哪两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选项
答案
商玉良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
解析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法院将商玉良主张自己所有的翡翠观音作为被告杨之元的财产,用作抵偿贷款,判归胜洋公司所有,商玉良认为对原诉讼中的诉讼标的,享有全部的独立请求权,有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因不能归责于本人事由未参加诉讼,直至执行程序中始知对翡翠观音的所有权受到损害。所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标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据异议理由作出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或驳回异议的裁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本案中,商玉良作为案外人已提出执行异议,但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驳回。商玉良认为原判决将翡翠观音作为抵押物判归胜洋公司所有是错误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以案外人的身份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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