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同时向市规划局申请建筑用地,市规划局接到两家公司的申请后,只批准了甲公司的申请,对乙公司的申请一直不予答复。乙公司不服,下列关于乙公司的救济途径中,做法合乎法律相关规定的有:

admin2014-07-03  42

问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同时向市规划局申请建筑用地,市规划局接到两家公司的申请后,只批准了甲公司的申请,对乙公司的申请一直不予答复。乙公司不服,下列关于乙公司的救济途径中,做法合乎法律相关规定的有:

选项 A、若乙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是该市政府和上一级规划部门,乙公司可以自己进行选择
B、若乙公司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一直找借口不受理,则乙公司可以向该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举报,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复议机关受理
C、若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就不能向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
D、若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曾经向市规划局提出过建筑用地申请

答案1,2,8

解析 选项A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选项B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选项C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4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并不属于必须经过复议才能提起诉讼的案件。因此乙公司可以在诉讼时申请复议,只不过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乙公司自己选择管辖。选项D正确。根据《行政诉讼解释》第27条,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广……(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广……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方仅对仅有的法律规定事项提供据证责任,包括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54W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