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

admin2015-09-11  42

问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选项 A、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
B、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
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
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答案A

解析 《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综合上述两条可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依法履行其在公司章程中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组织机构无权通过决议直接将其免除,该免除出资责任的协议违背了《公司法》第2s条规定的股东的出资责任的规定。故属于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形,符合了上述第22条规定的无效的情形。故A选项当选,其他三个选项没有法律依据:B选项与A矛盾,自然错误,C选项经全体股东同意该决议有效地说服缺乏法律依据,而D选项中认为决议可撤销的说法也缺乏事实依据,因为题目中并无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故没有可撤销的事实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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