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于2005年5月为其九周岁的儿子丁海购买一份人身保险。至2008年9月,丁某已支付了三年多的保险费。当年10月,丁海患病住院,因医院误诊误治致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32题)

admin2018-03-26  39

问题 丁某于2005年5月为其九周岁的儿子丁海购买一份人身保险。至2008年9月,丁某已支付了三年多的保险费。当年10月,丁海患病住院,因医院误诊误治致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32题)

选项 A、丁某可以在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同时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B、应当先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再由保险公司向医院追偿
C、丁某应先向医院索赔,若医院拒绝赔偿或无法足额赔偿,再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D、丁某不能用诉讼方式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答案A

解析 该题主要考查人身保险中是否存在代位求偿权。
    A、B项:《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丁某与保险公司之间有保险合同,基于此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丁某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丁海因医院的侵权行为致残,丁某作为丁海的法定代理人,可向医院主张损害赔偿,故A项正确;同时,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故B项错误。
    C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金支付请求,以及损害赔偿请求之间是没有先后顺序的。丁某对医院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对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请求权互不干扰,丁可以同时主张,顺序上无先后之分,故C项错误。
    D项:《保险法》第38条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据此,保险公司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但是投保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是可以以诉讼方式主张的。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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